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内容与限制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7:47: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1、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承租土地只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其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即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2、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房地一致”原则,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注意: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的区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仅享有租期内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出让合同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租期届满而土地使用权未到出让年限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用途的限制
  (1)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出租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同意.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从事商品房开发.
  (3)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应当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租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根据改变的用途相应调整租金。
  2.期限的限制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应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处置。
  (3)、根据是否建地上物及其建成后是否长期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分别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需进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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