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几种认识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4:35: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1 法人所有权说  这种观点将集体视为一种法人,集体土地便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便是一种法人所有权。这实际上是以现代法人制度来解释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状况[10].我认为,现代法人治理机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绝不是一种法人所有权,这首先不符合现实,集体土地所有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共同享有的团体性并未凝聚到足以产生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的层面上,而公司的财产绝不是由其成员或股东共同享有,而是由公司法人单独享有[11];其次,这种定性意味着土地是该法人的“单独”的“私人”财产,这就将土地与农民人为地隔离开来,极有可能导致集体法人的极权[12],无论权力制衡机制有多么完善,农民都不可能真正对抗集体,因为所有权掌握在集体手中而非农民手中,这种定性上的缺陷会使其权力运行机制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先天不足。

  2 新型所有权说  这种观点将集体视为一种新型民事主体,是继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之后出现的第四类民事主体,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成为一种新型的所有权类型[13].我不赞成这种观点,理由是:第一,将集体提升为一种新型民事主体无论从理论还是到实践都显得仓促[14];第二,仍然会将土地与农民人为地隔离开来,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3 新型总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状态类似于日尔曼法上的总有制度但又不同于该制度,韩松教授称之为总同共有,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特殊的共有,本文赞同这一观点,下面将详细论述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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