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对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
来源:优易学  2011-12-22 15:57:5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公路运输的要求急速膨胀的今天,公路建设资金并不宽裕,如何控制好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监理是一个有效途径。工程监理制作为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监理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招标和施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但在我国,公路工程设计阶段尚未实行监理制度,故要使工程监理在造价控制中发挥关键作用,必须从设计、招标和施工各个阶段入手,持续,全面进行严格而有效的监理。现就此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1.监理对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若监理单位在设计阶段接受业主委托而进行设计监理,则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工作的质量、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进度、工程造价编制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通过设计监理的监督,使设计趋于合理,造价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1.1监理单位应选派技术水平高,熟悉业务,懂技术、经济、造价等的人员组成监理机构,对监理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经济责任制。
  1.2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理,严格工序控制,用工序质量、工作质量来确保设计质量。
  1.3严格设计过程的中间审查、监督。监理机构应对总体设计、设计方案等组织审查和评价,对勘测、设计的外业、内业工作组织验收,在设计任务量完成到30%、60%、90%时应分别进行审查,已分别确定设计意图是否满足设计任务和业主的要求。设计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对设计图纸和概预算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提交给业主及施工监理的设计图纸和概预算文件质量符合要求。
  1.4对工程造价编制进行监督,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查,确保编制依据正确,定额运用适当,费率取值合适,资源价格合理,工程量计算无误,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编制结果合理并能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
  借鉴国外设计阶段监理数据显示:如果工程监理参与设计阶段,一般可排除80%的错误,而施工开始后充其量只能节约投资的20%。实行设计阶段的监理,从全面质量管理的意义上讲,事前管理、预防为主是科学合理的。
  2.监理对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若监理单位在招标阶段,接受业主的委托而协助业主选择最佳承包商,则监理应紧紧控制住标底造价是否合理,标底造价应反映当前的平均先进劳动生产水平(即市场价格)。高价发包使业主蒙受投资损失,低价发包可能会造成承包商不规范施工,安全没有保障,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隐患重重,增加工程项目的经常性维修费用,缩短工程使用年限。因此确定合理的标底造价是确保整个目标系统最优化的条件之一。
  监理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控制目标,结合现场因素,要求工期等起草施工合同条款,作出工程量清单。并认真审核标底:审查工程量,防止多算错算;审查分项工程内容,防止重复计算;审查分项工程单价,防止错算错套;审查取费费率,防止高取多算。
  监理在评标中,审查投标单位报价应该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合评审。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投标人往往知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工程量可能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可能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不平衡报价),以期达到在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另外也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数量的综合评审,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还要做到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术工艺的综合评审,监理工程师充分地以自己的知识、经验来对所有递交来的投标文件作分析、判断,并且向业主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评审、比较、公平、公正的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
  3.监理对施工阶段的造价(费用)控制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进行施工监理,主要任务是进行“三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而其中的费用控制就是监理对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在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中,监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3.1组织专业配套、人员配备完善的监理机构,配置专门从事工程费用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从事费用监理(造价控制)工作。FIDIK条款中赋予了监理工程师计量与支付的权利,但我国监理制起步较晚,大多数费用监理工程师是从纯工程或经济专业转行而来,知识结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难以有效运用FIDIK条款中赋予的权利控制好工程造价,而且出现了费用监理工作由合同监理工程师兼之的局面。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在现有监理人员中培养出将技术、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费用监理工程师,笔者认为这只有公路监理单位周期性地进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开设系统工程、价值工程、技术经济、计量经济、计算机、管理学等拓展知识,启迪思维的新兴课程,逐步提高公路行业的监理工作水平。
  3.2费用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按规定的计量程序,规定的计量方法、规定的工作细目准确测定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按规定的支付程序、规定的支付内容和项目、规定的时间正确计算和核定支付款额,核签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3.2.1严格费用支付程序。《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合同通用条款共列有73条主条款,主条款下有的又列有多条子条款。其中直接条款用于支付(施工结算)的条款是第60条(60.1条~60.15条,证书和支付),他对费用支付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施工结算中,只要符合合同条件规定,所涉及的费用均应予以计算并支付。在实践中,通常将费用支付用一整套支付表格予以规范化、标准化。
  3.2.2严格现场签证、支付管理。现场签证是工程监理中经常性的工作,若管理不到位,就可能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监理及承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同时要经常到工地,做到“随做随签”,避免“一揽子”及日后签证。同时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不要定性化和含糊不清的签证。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并签证,计量核实的工程进度款,费用监理工程师才审核签付。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虽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但费用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量予以折减计量支付。
  3.3根据工程实际,正确确定工程变更价格或费率,处理索赔,进行价格调整。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工程量清单以外,合同以内支付项目的支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业主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和他们之间在经济方面的纠纷。概括而言,就是要确保工程总预算不被突破,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做到尽可能地节约。
  3.3.1严把工程变更关。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如:施工图纸质量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也由于目前的现场经费、间接费等都是以工、料、机直接费为基础,直接费金额多,间接费也多,这往往会使一些承包商为了追求最大化利润而搞工程变更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控制成了施工阶段费用控制的关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把变更关。
  3.3.2正确把握合同单价调整原则。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调整。《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52.2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项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FIDIK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2005版《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中P.268、P.354、P.545页中几种不同的理解)。根据FIDIK条款原文之精神,笔者认为合理的理解为:“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格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提高。
  案例:我国某公路工程中,在工程量清单中原合同价为240000元人民币,其中土方工程的单项工程量为1100立方米(单价为15元/立方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土方工程量增加到了1600立方米。试判断,按合同条件的规定,那些必须信守合同价格不变?那些需重新确定单价?如果经协商,确定的新土方单价为14元/立方米,则请计算承包人应该获得的土方总价为多少?
  解:⑴根据《国内范本》52.2款规定,本例中土方工程原合同金额为1100×15=16500元人民币,占合同价240000元的(16500/24000)×100%=6.9%>2%,超出中标通知书所列合同价的2%。再比较增加的土方工程量占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工程量
(1600-1100)/1100=45.5%〉25%,属于应当调整单价的工程变更。
  ⑵根据调价的规定,承包人对于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上下25%的范围内的单价应当信守合同单价不变,即1600立方米中的1100×1.25=1375立方米的单价仍然按原合同价15元/立方米计价。剩余1600-1375=225立方米,采用经协商确定的新土方单价14元/立方米计价。
  ⑶承包人应获得的土方总价为:1375×15+225×14=23775元(人民币)
  3.3.3做好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例:某水泥混凝土路面原设计为厚25CM,后设计变更为28 CM。而原合同中无厚28 CM路面的单价。若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则新单价为28÷25×原合同单价。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新单价只有在原合同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存在不平行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若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先确定混凝土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92版《公路工程预算定额》、96版《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基价表》及相应的编制方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人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较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25CM厚)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
  3.3.4做好新增工程的定价,即做好公路工程概预算单价的审查。首先审查概预算单价编制依据的合理性,各种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如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是否与本工程一致,是否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审查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应定额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审查;
  审查定额的套用和换算是否正确,审查时,必须熟悉定额的说明,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及适用范围,并根据工程特点,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比较分析两者是否一致,是否有重套和漏套现象。对于定额的换算,首先应审查是否正确,审查其它各项费用,审查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率取定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价格计算是否合理可靠。
  综上所述,监理项目造价全过程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监理工程师在公路工程设计、招标、施工每一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和手段,环环紧扣,条条落实,从严把关,从而真正有效地从监理角度为业主控制好公路工程造价。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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