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做题)最后冲刺阶级心得3
来源:优易学  2010-1-5 14:49: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7)理解型考点
  [例]  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8)选择型考点
  [例]  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D)。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但是,即使那样,其本质还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了讲解,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期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9)关系型考点
  这种考点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
  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考查代理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知识点,更确切说是在考查“表见代理”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个难点。要想作出正确的答案,必须要正确理解“表见代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表见代理这个概念,只有相关的法条描述: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向外延伸一下,向学员介绍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例2]  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则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
  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
  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
  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有了论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
  (10)禁止型考点
  [例1]  下面的行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ABD)。
  (A)投标者互相约定抬高投标价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标底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D)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告知某投标人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为什么要对一些行为予以禁止?是因为那些行为违法,不予禁止的话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是解这类题的基本思路。上题中ABD项都符合这个特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C项却不是,尽管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将会被作为废标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涉及到别人的利益。对于E项,是合法的行为,这一点,《招标投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例2]  下面的行为中,没有违反《消防法》的是(D)。
  (A)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在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B)携带火种进入储存危险品的场所
  (C)电焊工没有持证上岗
  (D)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
  这是《消防法》中关于一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尽管说记住书上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联系一下自己的施工实际情况,就完全可以确定前三项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D项,我们也容易想到施工现场经常有明火在使用。书中写的是“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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