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12-18 10:31: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网络等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六、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
    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的内容
    《建筑法》笫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七、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或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将很可能影响工程监理单位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最终损害委托方建设单位的利益。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监理义务的行为,除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依法承担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而相对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单位是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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