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辅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第40讲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1:54: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事件五:鉴于工期较紧,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装饰装修时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使得该项工作缩短了1周,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0.6万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工期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该网络计划中哪些工作是主要控制对象(关键工作),计划工期是多少?

2.针对上述每一事件,分别简述乙方能否向甲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的理由。

3.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是多少?

4.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是3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是18元/工日,该项工程苦命直接费、间接费等综合取费率为30%。在工程清算时,乙方应得到的索赔款是多少?

答案

1.该网络计划中,主要控制对象有基础工程、主楼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计划工期为41周。

2. 事件一:可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地质条件变化是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关键工作工期延误都可以提出索赔。

事件二:可提出费用索赔。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可提出费用索赔;而该项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不会影响到整个工期,不必提出工期索赔。

事件三:不应提出任何索赔。因为乙方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工期的延误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事件四:不应提出索赔。因为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自己承担。

事件五;不应提出任何索赔。因为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

3.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关键工作中,基础工程工期的延误已获得工期索赔,主楼主体工程工期延长3天,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缩短了1周,其余非关键工作的工期拖延对总工期无影响,总工期缩短了4天,故工期奖励对应的天数为4天,工期奖励款为4天×2500元/天=10000元。

4.乙方应得到的索赔额为:(15工日×18元/工日+40工日×30元/工日+50000+20000)×(1+30%)=92911元

【2004年真题】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日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外,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

1.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 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 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 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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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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