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精讲第15讲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3-18 6:51: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三、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l0一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例题:如按房屋租金计征房产税,其税率为(    )。
  A.12%
  B.6%
  C.1.2%
  D.2%
  答案:A
  解析: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题:房产税按(    )计征,分期缴纳。
  A.年
  B.季度
  C.月
  D.旬
  答案:A
  解析:房产税不是按季度、月、旬计征的。
  六、减税、免税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1:下列属于经财政部批准,免征房产税的是(    )。
  A、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
  B、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
  C.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D.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E、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答案:ABCE
  解析:按照规定,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因此D项是错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xiaoha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