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场所
4.1 不得经营销售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农药品种。 A
4.2 农药零售店面内不得与食品和日用品同店经营,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A
4.3 农药零售店内农药应按其类别,不同性质分开摆放,货堆与货堆之间必须留出人行通道,其通道不得小于80cm。
货堆高度不宜超过150cm。农药产品的包装应完整并符合要求。 B
4.4 杀鼠剂应设专柜存放并应加锁。 B
4.5 农药零售店面不得与食品经营、粮油加工、餐饮服务等单位相邻。 B
4.6 零售业务的店面只能存放小包装的农药、杀鼠剂,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2t。 A
4.7 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B
4.8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农药的备货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B
4.9 备货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A
4.10 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窗户应设铁护栏。 B
4.11 仓库应设双人双锁。 B
4.12 库内农药品种应按其性质包装分类摆放,货堆之间应按有关规定留出通道。 B
4.13 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通风透气良好,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B
5.消防与电气
5.1 按GB50140-2005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A
5.2 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B
5.3 零售单位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5.4 超过60W的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泡引入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A
5.5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灯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宜大于20m; B
5.6 电器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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