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 监护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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