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2-17 18:50: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医药书店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