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托收方式的特点和应用
1、风险大。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六、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
2、 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动态、熟悉进口国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
3、 了解进口国的习惯做法
4、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
6、 应力争自办货运保险,即出口人必须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
例:(05年试题)
出口交易中采用了D/P方式,出口人投保了“卖方利益险”,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但进口人拒绝付款,出口人可以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否)
分析:在货物遇险时,进口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可以索赔。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05年试题)
在出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我方应争取使用以下贸易术语中的(D)
A、FOB B、CFR C、FCA D、CIF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