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它通常是指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涉及到另外两个当事人:一是指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二是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即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