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货物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此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仅凭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而无须持有海运单。海运单不可转让,因此,不得签发“凭指定”的海运单(Cannot be Issued or Endorsed to Order.)
UCP500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不可转让海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港至港不可转让海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4.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不可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海运单)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6.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四条b、c、d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租船合约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含有受租船合约束的任何批注;
2.已由船长、船东或船长、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3.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名称;
4.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5.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6.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7.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四)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多式
(五)空运单据(Air Transport Documen)
UCP500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空运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钢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3.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5.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6.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七条b、a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六)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Road, Rail or In1and Water TransporiDocuments)
UCP500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该类单据,则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收妥印章或其他收妥的标志;
2.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4.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单据的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子以接受;
5.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八条a、d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七)专递及邮政收据(Couner and Post Receipts)
UCP500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邮政收据、投递证明或专递、快递机构所签发单据的详细要求。如信用证要求该类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对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而言,表面上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2.对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而言,表面注明专递/快速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片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3.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八)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s)
UCP500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银行所能接受的由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的条件,按该条件出具的运输单据应遵照UCP500第二十三、二十六条中有关海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的要求开立、签字或证实。
四、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0rigin)
UCP500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
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产地证是根据信用证要求由有关当局签字注明货物原产地的声明。虽然在许多国家产地证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具,但该产地证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和方式出具并附有商会等独立机构的证明。
产地证注有装运详情、货物原产地并附有证明机构的签字、印戳或封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所提交的产地证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照予接受。
五、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检验证书是由政府机构或私人检验公司出具的证明货物已被检验并列有详细检验结果的声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所提交的检验证书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照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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