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2.构成;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观方面主要包括4种情况: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处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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