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考试

2002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06-10-4 10:50:5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全站文章页内部300*250广告位

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
45. ★★★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答案】(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2)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采用格式合同可以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3)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如果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4)该告示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权利,应为无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合同、格式条款、标准条款、定型化契约等。其基本特征是不可协商性。我国立法中规定格式条款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度。把基本内容回答结合所给事例分析即可。
【考生注意】辨析题是2002年首次出现的题型,目的是考察考生利用所学民法原理综合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出题内容基本是辨析命题所列观点或通常说法,做出判断并说明理由,难度较大。对此问题的解答,主要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回答命题中所列观点是否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其次,找到命题与民法原理之间的连接点,说明其所反映的制度或原理;再次,说明正确或不正确的理由。
  六、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小题10分,共20分)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1)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受到损害。(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在未履行义务前,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对方的履行请求。(3)根据该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后到期的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所给法条中,事实上要点已经明摆着。需要考生掌握的是该制度设立的意义或目的。
【考生注意】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该称谓仅仅是理论上的概括。先履行也好,后履行也罢,重要的是掌握享有抗辩权的主体、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要注意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的区别。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1) 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定多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分配问题。(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3)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成为造成损害不可分割的原因;第三,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4)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共同侵权行为以其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都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简略,故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产生争议。立法之所以模糊规定的结果, 目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考生注意】民法中的共同侵权不同于刑法的共同犯罪。共同侵权不仅包括共同故意,基于过失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构成共同侵权。从法条上看,难以完全概括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必须结合民法理论进行简要阐述方可。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需要作必要的了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如属个猎手同时向同一个方向开枪,受害人被一颗子弹打中,但无法确定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击中的。射击行为具有危险性,所有共同开枪的人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民法通则未规定该行为,理论上有的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不管如何称谓,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若选择题中出现该概念,理解后可以作出选择。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文章内容下595*220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底部580*90广告
文章页右侧第一330*280广告
热点资讯
文章页330尺寸谷歌广告位
资讯快报
试题排行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