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5分)
26. ★★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首先根据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标准,分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公法人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民事主体,故属于私法人,D项符合。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体为基础,也称捐助法人,其余都是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财产捐助成立的,必须以人的集合才能成立,属于社团法人,故A项也符合题意。社团法人中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司设立的目的首要是营利性,离开营利就不称为公司,无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B项也符合。企业法人是我国立法的分类,与非企业法人不同的是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故C项也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组织实体认定其哪种类型的法人成为相当重要的考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财团法人等的区别。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通则的分类,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不包括营利性法人,却包括基金会法人在内的财团法人。其考试方式主要以选择为主。
27. ★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解决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生财产代管关系,设立代管人由其代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受领失踪人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故只有B项符合题意。A项表述的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而是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项婚姻关系中止属于干扰项,既不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也不是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对婚姻关系不产生影响,宣告死亡发生的婚姻关系“终止”后果,而非“中止”。D项继承程序开始是宣告死亡的后果。
【考生注意】本题属不定项选择题,难度要大于多项选择。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一项而非多项。因此,必须认真仔细看清题目要求。
28. ★★★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通则意见》第174条又明确,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视为提起诉讼。据此,本题正确答案是全部备选项。
【考生注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也包括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视为起诉,具有与起诉同等的效力,没有异议。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向其他社会团体(全国妇联)等提出请求的,是否属于起诉的范畴,观点不一。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
29.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
A.租赁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答案】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行为。一种行为定为实践性行为或是诺成性行为,除了该行为自身决定之外,还取决于法律倾向。备选答案所给选项实际上都是指某项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表明A B两项属于诺成性行为。《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表明C项定金担保属于实践性行为。关于D项借贷,相对复杂。《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法通则意见》第121、122、125条使用的都是“公民之间的借贷”的表述。什么是借贷,理论认识也不一,法律规定混乱。主体方面,借贷关系是仅指公民之间,是否包括银行等商业借贷;标的方面,借贷关系是专指金钱借贷,还是包括实物借贷?是使用借贷(借用,标的为非消耗物)还是消费借贷(标的为可消耗物)?在《合同法》中干脆就没有借贷的概念,规定了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交付之日生效,这表明为实践性行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体系进行解释,借贷应当指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和可消耗物的利用,这也是理论界的通说,故应当认定借贷是实践性行为。正确答案是CD。
【考生注意】该题的迷惑性主要在于D项借贷的认识上。理论认识尚未统一,且解释也够乱。考生只可遵循传统的主流认识灵活判断。
30.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附条件,目的是为了把握订约机会。由于将来什么情况,订立合同时尚难预料,如果等到事实发生再订立合同将可能丧失订约机会。故以将来发生的事实,发生与否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或然状态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故此,ACD三项符合题意。而B项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是属于确定必然到来的事实,与条件的或然性相冲突,故不选。
【考生注意】不要把“尚未发生的事实”和“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混淆,前者也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后者是确定到来的事实。
31.下列各项中,( )属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害 C.消除危险 D.恢复原状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方式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采用什么方式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回复或者获得救济。物权作为支配权,实现对物的支配已足。物权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法律所采取的保护方法也不同。当非法占有他人所有之物,原物尚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当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应当适用排除妨害;当给他人所有之物带来危险的,应当适用消除危险;当毁损他人之物,经过修复可以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的,应当适用恢复原状。综上述,本题备选答案都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法保护方式实际上也是民事责任方式,不同权利受到侵害时所适用的责任方式也不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债权方法则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实现对物权的保护。提出不同请求权,适用的法律根据和前后次序不同。如自行车被他人碰坏,通过修理完全可以恢复到原来的使用状态,而权利人一定要求赔偿损失,显然不合法。物权方法以恢复对物的支配为目的,债权方法是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是典型的债权方法。但恢复原状到底属于物权方法还是债权方法,有争议。本书认为既可以作为物权方法,也可以作为债权方法,还可以是人身权方法。该问题的考试基本以选择方式出现,届时灵活掌握。
32. ★下列诸债中,( )属于法定之债。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单方允诺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之债的范围。理论上依债的发生根据分为法定之债(非合同之债)和意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是以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为根据产生的债。即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不能约定。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都不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的债,故为法定之债。单方允诺,又称单务约束,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依靠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的债,可以作为意定之债,也有的认为属于单独的一种类型。据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应当是AB。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单方允诺之债的理解。理论上对单方允诺的争议限于属于合同之债还是单独一种类型,不管是哪种,都不属于法定之债的范畴。
3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
A.数额相同 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抵消的条件。法定抵消不同于约定抵消,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方可进行抵消并发生消灭债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由此看出,法定抵消不要求债务数额必须相同,只要求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到期、债权合法。故所选答案中排除了A项。
【考生注意】法定抵消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相等部分的债务归于消灭。约定抵消是双方协议抵消,是双方法律行为。在法定抵消中,不能抵消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债权(条件成就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34. ★★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A.超越代理权 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答案】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滥用代理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各国法律都予以禁止。滥用代理权的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代理。自己代理是“一身兼两任”,既是代理人,又是相对人;双方代理是“一手托两家”,既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又是相对人的代理人,这两种代理行为的结果可想而知。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其行为后果也未必对被代理人不利。因此,正确答案是CD。
【考生注意】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仅规定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效。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后果,从理论上讲只要构成滥用代理权,其行为应当无效。还要注意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3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旅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乃立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本题备选答案AB两项符合该规定,而CD两项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A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本题干中提出的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而非后果,也不是不安抗辩权制度所包含的内容。不安抗辩权成立并行使的,在先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适当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6.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 )的,丧失继承权。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丧失继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规定,A项不符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条件,故排除;B项杀害其他继承人不符合特定的目的性,为争夺遗产,亦应排除;C项遗弃被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D项虐待被继承人缺乏情节严重的条件,亦应排除。因此,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丧失继承权是对继承人非常严厉的民事惩罚措施,因此,对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必须进行严格解释,限缩解释。如虐待被继承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则不需此条件。
37.下列各项中,权利有效期为十年的是( )。
A.发明专利权 B.实用新型专利权 C.注册商标专用权 D.著作财产权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均为10年,其中,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续展。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50年。可见,只有BC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限、保护期限不妨通过列表记忆。
38. ★著作人身权中,(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只有发表权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故排除A项。
【考生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期起算点和截至点。
39. ★★★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
A.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B.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
C.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品的名称,并足以造成混淆的
D.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5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其他侵权行为解释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对比法律规定发现,ABC三项符合题意。D项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故排除。
【考生注意】商标侵权行为是商标法的重要考点,必须能够通过实例分析应用理解。同时注意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的不同。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不属于商标权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0.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专利授权方法的是( )。
A.字典编撰方法 B.葡萄酒酿造方法 C.癌症治疗方法 D.盆景栽培方法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方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字典编纂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构成发明创造,故不能授予专利权;葡萄酒酿造方法属于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癌症治疗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虽然属于发明创造,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授予专利权;盆景栽培方法属于植物的培育方法,可授予专利。据此,AC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本题尤其对提干进行审查,要求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方法,不能看错。另外,盆景栽培方法也容易与植物动物新品种混淆,根据专利法,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新品种的栽培方法是允许授权的。
四、比较下列概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5分,共20分)
41. ★★★★抵销与提存
【答案】抵消和提存都是债消灭的原因。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是:(1)抵消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履行费用;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摆脱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约束;(2)抵消有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之分,法定抵消的条件必须是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到期且属于合法抵消的债务;提存的条件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3)法定抵消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抵消行为是单方行为,一经通知,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提存机构。债务人把标的物一经交给提存机构,债务消灭,从而在债权人和提存机构之间建立保管关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消和提存制度。只要把各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制度设立的目的等方面进行简要回答即可。
【考生注意】概念比较题是2002年新增加的题型,是把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合二为一。但是,这并非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增加了难度。对于相近的概念的区别,如果是制度形式存在的,就从制度设立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抵消和提存虽然是债消灭的原因,但也可以说是民法上的制度。概念比较题将是很好的考试形式。
42. ★赠与与遗赠
【答案】两者都是把财产变动为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得了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开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是:(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赠是死后行为;(2)赠与是双方行为,遗赠是单方行为;(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赠是要式行为;(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赠与与遗赠制度。虽然两者具有的共性是无偿性,其后果都是发生财产变动, 但两者所采用的方式不同。赠与是合同方式,而遗赠是遗嘱方式。合同与遗嘱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考生注意】赠与和遗赠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关系却完全不同。两者的区别还将以选择题面目出现。
43.★★隐私权与名誉权
【答案】两者属于精神性人格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有关其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人格权。两者的区别是:(1)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所有民事主体;(2)客体不同,前者是名誉利益,后者为个人秘密利益;(3)侵权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虚构、捏造事实;后者表现为披露、刺探、监视他人客观存在的事实。此外,名誉权不受限制,而隐私权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应受限。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隐私权和名誉权。区分两者可以从权利的构成要素等方面分析,即主体、客体、内容等,还可以从侵权行为表现、民法保护方式等方面入手。
【考生注意】2001年考过名词解释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立法没有明确,都是通过学理进行解释。这样在具体表述时会有一定差别,只要基本意思表达出来即可。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隐私”一词。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4.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答案】两者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有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向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两者的区别是:(1)事实状态不同,前者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2)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消灭胜诉权,后者取得所有权;(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请求权,主要是债权领域;后者适用于物权领域。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时效乃时间的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民法理论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从事实状态的角度定义;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从法律后果角度定义。
【考生注意】在我国,取得时效是个理论问题,我国立法尚未规定。立法究竟是否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争论不一。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