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号
来源:优易学  2013-12-13 9:21:3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确定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GCD东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六章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组成,校办主任、党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主设立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部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六)学生学位的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七)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于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九章  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系或研究所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特区。  学术特区依照其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