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学校党委会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序 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GCD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GCD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GCD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GCD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