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
来源:优易学  2013-12-13 9:21:0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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