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2010年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央投资建设规划的通知 有关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央投资建设规划的通知》(教财[2008]2号),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2007-2010年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初中工程”)中央投资建设规划”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组织实施“初中工程”的建设规划提出如下要求:一、 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的我省“初中工程”建设规划覆盖的项目县名单、建设内容以及通过实施此工程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见附件。二、各市要依照已经审核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按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三、 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管好、用好“初中工程”专项资金,确保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不浪费。四、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各市教育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审核项目学校,进一步细化、核定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方可调整。五、各市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在中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时间内建成使用,及早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六、各市在组织实施“初中工程”中央投资建设规划项目的同时,要统筹安排项目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特别是中央投资未覆盖的生活设施项目建设,确保“建一所、成一所”,使项目学校寄宿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基本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现象。七、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一经发现擅自变更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将调减年度计划安排、缓拨、减拨或停拨中央专项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金浪费和校舍质量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2007-2010年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央投资建设规划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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