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台财会发〔2009〕13号
椒江区、临海市、温岭市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6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修订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可获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5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6日 |
9:00—11:30 |
经济法 |
基本条件 |
档次 |
学历和资历条件 |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
初 |
高中毕业 |
中 |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