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优易学  2011-11-10 12:36: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规定从2008 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法规定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机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从这两点看出,除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外,其他法律,法规的减免税规定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进步的规定;各类区域减免包括西部大开发减免、西气东输减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民族自治区域减免、老少边穷减免、、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以及农业减免、文教卫生减免、促进就业减免、劳改劳教减免、资源利用、军队、自然灾害等共十三类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当部分给予了外资,并且以地域导向为主。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将政策转移到了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方向上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把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税收对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促进作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单独列为第五章,分别规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给予优惠,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项目给予支持。同时,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对农林牧渔、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将过去对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最终建立起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二、 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过去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经常变动,大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由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税务总局制定并且各级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层次多、内容杂,给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也难以体现税法作为一国基本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并对突发事件下的优惠政策的制定做出了规定。新税法第五章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对地方政府的减免税权力进行了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和适用予以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WTO所要求的原则。为了避免新法施行后,对外资企业,小规模企业以及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造成过度影响,并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过渡。新所得税法五十七条规定,依照新法未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五年内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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