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1-8-31 18:52: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税务师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9月4日至5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