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一)记录内容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数量;
2.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3.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及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归档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运行情况形成的记录,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归档,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各项记录:
2.便于使用和检索;
3.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税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整理归档的期限通常为完成质量控制程序之日起60天内。
税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保证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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