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3.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5.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7.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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