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字[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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