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0k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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