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上述“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止终lE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所谓“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开始获得利润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获利年度的具体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1.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2.企业开办初期(开业当年)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3.企业如果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为获利之年,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但当年所获刊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不得享受减免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也要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不得往后顺延。
在法定免税、减税期限内,如果某年度发生亏损,也应当连续计算减免期,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亏损年度不得从法定减免税期限内扣除。
(二)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根据财税字[2002]56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如下:
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1、2款以及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3.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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