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来源:优易学  2011-12-11 10:46: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
  (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9.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长春、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的比例就地预缴。
  10.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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