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15: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
  上述规定,实质上确定了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差异,是指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以外的差异,如一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开放城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而被投资方企业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其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从其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果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未做利润分配处理,而投资方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法核算时,已按投资比例作了投资收益处理,则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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