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立法权。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合同权等。
(4)行政许可权。(第四章作为一章重点讲述)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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