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相关法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来源:优易学  2011-11-11 15:41:4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考试大伴你同行
  (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题」合伙人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有财产份额10万元,待分配利润5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合伙企业外乙的负债12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仅可就该10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0万元份额和2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其余部分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分为两种情形:①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②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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