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①是实践性合同;②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③既可有偿,也可无偿;④保管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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