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之刑罚的适用
来源:优易学  2011-11-5 12:58: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累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2)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
  2.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立功
  (1)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重大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4.数罪并罚
  (1)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采取并科原则。
  5.缓刑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所犯何罪无具体规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6.减刑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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