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2)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
2.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立功
(1)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重大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4.数罪并罚
(1)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采取并科原则。
5.缓刑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所犯何罪无具体规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6.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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