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1-7 12:53:4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