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八)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2:28: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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