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24)
来源:优易学  2011-10-14 12:32: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考点24: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无效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投机倒把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计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返还财产;赔偿财产;收归国有。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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