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6)
来源:优易学  2011-12-9 13:13: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2Z201026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1.时效的概念
持续存在的事实在法律规定时期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的权利。
3.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消灭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胜诉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5.诉讼时效的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6.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有效期内,因出现阻碍权利人起诉的事由,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止生效。
7.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有效期内,因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法律规定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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