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法确定。
检验报告: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l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3-2002)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68.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2\1的高度范围内;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 )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9.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70.砌砖工程的要求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要求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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