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务辅导:对防火规范中若干防排烟条款的探讨和建议
来源:优易学  2011-3-17 21:43: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4、机械排烟量的计算

  文献二[2]第6.3.1条对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作了规定。在风量的计算方面,虽然比起文献四[4]来说已经有了改进,但还有偏大的倾向。这主要是针对该条第二款而言。我们可以作如下讨论:假设一台排烟风机负担三个防烟分区,面积分别为500m2、100m2、100m2,按照条文规定,最小排烟量应为60000m3/h,如果按所有防烟分区的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应该是符合规范的),最小排烟量为42000m3/h,这样的差值对于减小排烟风机容量及风管尺寸、平衡大小面积防烟分区内排烟风管和风口的风速都是有较大作用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经济合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但当计算风量大于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60m3/h时,可以把后者作为最小计算风量。”或者在条文说明中加以明确。

  笔者注意到,在该条条文说明中对该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是因为“系统大、管线长、漏风点多,”、“特意在选择风机和风管时加大计算风量的一种保险措施。”事实上,越是防烟分区多的系统,同时排烟的可能性越小,取系统内各防烟分区总面积每平方米60m3/h及最大防烟分区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二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最小计算风量已经比较保险了,况且规范第6.6.3条已经对排烟风机的风量进行了附加。为了求得“保险”而“特意”加大风量的做法不符合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

  5、条文表述不够严谨的地方

  规范、标准要求严谨,这是不言而喻的。文献二[2]在这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尽管这不算什么大的问题,但终究也是白璧之瑕,能予以避免当予以避免。现按条文顺序叙述如下:

  ①文献二[2]第4.1.6条及第4.1.7条对防烟分区的划分作了规定。但在条文表述方面不够严谨。一是第4.1.6条第一款,从条文说明来看,其本意是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以不划分防烟分区,但从条文的表述来看,容易让人理解为这样的场所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只不过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大于500m2.对第4.1.6c条的理解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需要划分防烟分区的部位是限于设有机械排烟的场所,还是包括设有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一般说来,自然排烟时是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的。答案应是前者。因此,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该条文修改为:“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小于6m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2 ……”。

  ②文献二[2]第6.2.1条,对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仅给出了下限值,没有规定上限值。从使用方面来说,正压值并非越大越好,正压值过高可能会妨碍门的开启。另一方面,正压值过高也会使风机、风道等送风系统的设备投资增多。因此,建议在条文中给出一个合理的正压值范围。

  ③文献二[2]第6.3.1条“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表述不够确切。该规范第6.6.3条规定,“排烟风机的余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增加10%.”对比这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根据6.3.1条计算出的风量再增加10%才是排烟风机的风量。也就是说,根据6.3.1条计算出的风量并不是排烟风机的风量,只是该系统或排烟部位的排烟量。另外,风管设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已知风量选择风管的尺寸,并计算风管的压力损失,“风管”并不需要计算风量。

  6、结语

  本文所探讨的有关防排烟设计的几个问题,在工程设计中经常会碰到。由于相关规范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尚有所欠缺,导致实际工程中有时因死扣规范而出现一些不合理的设计,有时又因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执。消防规范的作用重大,本文意在通过一些粗浅的探讨,藉此引起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关注,及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能更好地指导防火设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S](GB50067-97)

  [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GB50098-98)(2001年版)

  [3]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S](JGJ100-98)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GB50045-95)(2001年版)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GB16-87)(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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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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