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务: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来源:优易学  2010-2-5 15:58: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 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六、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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