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土石坝(堰)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优易学  2010-1-5 9:28: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四、施工过程监理
    4.1料场开采作业前,承建单位应首先作好开采施工准备工作,其内容包括:
    (1)按照报经批准的料区划定开采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2)清除料区覆盖层与表层杂物,岩石缝隙夹泥与软弱岩体。
    (3)撤出爆破影响范围内的各种设施。
    (4)修好通往开采区的道路。 
    (5)配备好必须的辅助生产设施。
    4.2料场开采施工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料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料区责任人以及质量、安全、施工责任员,并责令他们恪守职责,对料场的合理使用、开采、生产加工、储存、堆放、检测、运输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4.3开采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开采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当发现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干扰,应及时调整或修订开采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4料场开采过中,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5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专人经常性的对料场的动态储量与料种质量进行核查与检验。
    当开采进度拖延并将导致供料不足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6如发现料源质量不能满足填筑质量要求,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使用其他土石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其他土石料必须经试验论证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方可使用。
    4.7料场开采过程中,若发现其实际可开采的或可利用料备料系数低于规定值时,承建单位应及时研究并向监理部提出扩大料源或新辟料源的申请报告。
    4.8爆破法开采石料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遵守GB6723-86《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92《大爆破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监控。
    爆破时,承建单位(或委托科研单位)应对爆破有害效应进行监测。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与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4.9承建单位如需利用其他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爆破的石渣,其基岩开挖爆破过程中,应遵守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10爆破法开采石料的工作面数量,应能满足填筑强度要求并有足够储备量。
    需存储的石料,应按规划确定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分区、分级、分层储存与堆放。取料时,亦应在指定料区分层进行,避免发生料物颗粒分离。对已发生分离的储料,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在使用前将其混合均匀。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1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本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
    (1)各料区料种本期输出量及填筑部位。
    (2)各料区料种本期新增量、现有储量,以及本期建筑物填筑计划需用量。
    (3)劳力、设备投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4)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5)料的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开采作业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7)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质量控制
    5.1承建单位应按"三检制"要求进行自检,首先在料场开采及料物储存环节做好土石料的质量控制。
    5.2料场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在规定料区范围开采。
    (2)覆盖层、草皮、杂物等按规定清除并运至指定的弃料场。
    (3)开采、加工方法,土料防雨及负温下施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4)场区道路、排水设施及风、水、电系统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5)土石料性质、含水量、含泥量、级配等符合质量标准。
    (6)开采作业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7)按合同文件与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应控制的其他内容。
    5.3承建单位对料场土石料的质量检测结果,应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否则不得运出料场用于建筑物填筑。
    土石料质量技术要求见附表l、2.
    5.4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土石料,承建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至达到质量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
    5.5承建单位应在料场办公室建立土石料生产记录并存有相关文件,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的开采作业与储料计划进行检查与认证,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有关施工文件(如施工图、作业程序、生产调度记录及其他施工管理文件)。
    (3)土石料试验报告(如理化力学性质试验报告、级配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等)。
    (4)各阶段土石料备料及其质检报表。
    (5)土石料储备与输出数量及填筑部位图表。
    (6)爆破法开采石料的有关资料。
    (7)监理工程师对土石料生产、试验、检测等的批准、认证与指示文件。
    (8)对工程师指示采取的行动记录。
    (9)其他必须记录或保存的资料。
    六、其他 
    6.1承建单位除做好对料场自身管理外,还应对料场周围环境,场内、外施工交通道路,以及排水设施等进行维护,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施工环境。
    6.2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与施工工期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填筑料开采、加工、储存、堆放、运输,试验与质量检验,以及为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填筑项目或临建工程价格中,承建单位不得另行要求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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