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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