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土地登记办法(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8:45: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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