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4:38: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起着原则性、指导作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原则:
  行政在先,起诉在后的原则
  行政在先,起诉在后的原则是指土地权属争议应依法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贯彻这一规定,第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既是人民政府的权利,也是义务;第二,土地叔属争议必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部门不能超前受理。
  调解在先,处理在后的原则调解在先,处理在后的原则是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纠纷,是处理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一贯作法。调解对解决纠纷,减少行政处理、行政诉讼,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自愿原则,不得强迫;第二,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第三,调解未成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久拖不决。
  正确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第一,处理土地第三编收益分配
  权属争议,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第二,处理决定书由人民政府下达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第三,在案件管辖上,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指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只要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不能轻易地改动和否定;对现在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要合情合理合法地对待。第一,历史上已依政策法律确定的,要坚决维护;第二,因各种原因土地权属已实际发生变更,只要过去不是强占,在处理时要从实际出发,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予以确认。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的原则土地属争议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会影响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有的纠纷由于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造成死人、伤人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一定要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第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第二,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不引起新的矛盾,带来新的纠纷,不留后遗症。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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