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补偿原则
来源:优易学  2010-1-14 10:51: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土地补偿费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土地时,为补偿原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

  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量X补偿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国家明确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这里所指的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都不作为收取开发基金的菜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收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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