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之无效民事行为(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7:40: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四)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类民事行为的特征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对这一项规定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它应当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1.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无效。 
  2.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3.行为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德的无效。 
  (六)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又叫诈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或者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真实情况,诱使表意人陷人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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