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经营决策权纠纷
来源:优易学  2010-1-22 11:23: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联建”在本质上应当符合联营的法律特征,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但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房地产公司一方负责具体的经营事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往往认为,房地产开发专业性强,只要最后能根据协议分得房屋或利润就行,具体经营没必要多问。但在联建过程中涉及的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的选购、设计方案的变更、成本的核算、抵押贷款、资金的追加、工程的进度、预(销)售等问题,并非仅仅是专业问题。这些问题常常关系到联建双方最终的利润分配。因此若联建一方不能有效地参与联建项目的经营,则不能建立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预期的可得利益可能就难以实现,甚至会招致某些商业风险。如一联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联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将在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用作贷款抵押,后因债务纠纷,整栋建筑物被查封。

  再如:一商品房联建项目,联建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一家一半并制定了分配方案。但在建设过程中,负责组织施工的一方又擅自修改图纸,加盖了一层,并将加盖的一层据为已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觉着吃了亏,要求分享加盖的一层,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加盖的一层完全由已方出资,并未损害对方利益,不同意对方分享。双方协议不成便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分得了加盖一层的3/5。但因房地产公司擅自违反规划设计方案,后又被规划管理部门罚了一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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