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之无效民事行为(四)
来源:优易学  2009-12-28 17:41: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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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个独创。传统民法里,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构成一种行为,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是结果。我国《民法通则》区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这两种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乘人之危与欺诈、胁迫等行为一样,都是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往往无从判断;而且,将这类合同当作无效合同处理后,当事人会失去可能对其更为有利的基于合同的补救方式。因此,《合同法》将这类合同作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来处理。 
  例题1:甲至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之兵马俑,询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800元价格购买之。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 
  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 
  C.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 
  D.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该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例题2:以下(    )合同为无效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答案:ABCD  
  解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有效合同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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