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土地法律知识辅导资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来源:优易学  2009-10-28 14:32: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文章页内部300*250广告位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掌握概念、其它熟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和推定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公民下落不明所引起的与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安定。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受宣告人失踪。所谓失踪,即下落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2)须失踪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该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两年;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3)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4)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裁决。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追索债权、清偿债务。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无行为能力人失踪,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4.失踪宣告的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宣告失踪所不同的是,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应当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撤销死亡宣告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例题:甲于2000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2004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一年公告后,于2005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
A.2000年2月1日
B.2004年7月3日
C.2005年8月4日
D.2006年8月4日   
答案:C 
解析: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课程列表页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文章页底部580*100广告
热点资讯
文章页330尺寸谷歌广告位
热门课程培训